(2017)辽0115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养士堡镇白家岗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荣江、第三人白宝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辽中区养士堡镇白家岗村村民委员会,李荣江,白宝燕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658号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养士堡镇白家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中区。法定代表人白巨斌,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维申,男,195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区,系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希国,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满族,系法律工作者,现住辽中县。被告李荣江,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辽中区。第三人白宝燕,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满族,系农民,现住辽中区。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养士堡镇白家岗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荣江、第三人白宝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养士堡镇白家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养士堡镇白家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返还原告150元。审 判 长 张士瑞审 判 员 侯升林人民陪审员 郭忠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子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