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4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奇志与周科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奇志,周科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748号原告李奇志,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赵俊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科礼,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32号房管局集资楼2-1。负责人唐千里,该公司经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春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梓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