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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1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陈永楷、陈民坚等与刘家玮、刘家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楷,陈民坚,梁丽心,黄就意,刘家玮,刘家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3271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楷,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陈民坚,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梁丽心,女,196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黄就意,女,193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刘家玮,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刘家培,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黄就意、梁丽心、陈永楷、陈民坚与被告刘家玮、刘家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刘家玮、刘家培分期向原告黄就意、梁丽心、陈永楷、陈民坚支付赔偿款38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23.65元。因债务人刘家玮、刘家培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黄就意、梁丽心、陈永楷、陈民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2月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同期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各有房产1处,本院已查封;于同期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的车辆因未扣押,暂无法处理。嗣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到位15000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9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提出,逾期申请恢复执行的,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32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 荣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启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