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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利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刘涛执行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利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623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王纯青,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新良,该单位法制股股长。委托代理人李浩,该单位法制股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涛,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被执行人刘涛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利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利城管(市容)罚【2016】2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26日,被执行人刘涛未经批准在利辛县××路出店经营,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7月31日作出利城管(市容)罚【2016】2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刘涛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利城管(市容)罚【2016】2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利城管(市容)罚【2016】2050号第2项所确定的义务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利审 判 员  李芳侠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凤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