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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1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小稀、柯文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稀,柯文贵,胡秀佳,柯坤艇,刘婉花,柯福源,刘文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小稀,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柯文贵,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胡秀佳,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柯坤艇,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刘婉花,女,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柯福源,男,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刘文卿,女,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王小稀与柯文贵、胡秀佳、柯坤艇、刘婉花、柯福源、刘文卿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小稀要求被执行人柯文贵、胡秀佳、柯坤艇、刘婉花、柯福源、刘文卿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柯文贵、胡秀佳、柯坤艇、刘婉花、柯福源、刘文卿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柯文贵、胡秀佳、柯坤艇、刘婉花、柯福源、刘文卿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文键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