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3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422号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四里河路西侧、环湖东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周迪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奎,该公司员工。被告:杨鸣,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亚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