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6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甄某与王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王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034号原告甄某,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诉被告王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甄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井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