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702财保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丽江天雨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丽江天雨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702财保3号之一撤销保全申请人:和孟林,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住古城区文智社区金林街西林巷39号。委托代理人:和建国,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丽江天雨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应华,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古城区吉祥路仟佰汇坊。申请人和孟林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丽江天雨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吉祥天街项目(仟佰汇坊)10幢102铺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和孟林以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云0702财保3号民事裁定。在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我院发现被保全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且和孟林于2017��7月7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保全裁定的内容与被保全财产的实际情况不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诉前保全申请人和孟林对被申请人丽江天雨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吉祥天街项目(仟佰汇坊)10幢102铺进行诉前保全的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免交4000元,由和孟林负担1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永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芬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云0702财保3号之一撤销保全申���人:和孟林,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住古城区文智社区金林街西林巷39号。委托代理人:和建国,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丽江天雨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应华,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古城区吉祥路仟佰汇坊申请人和孟林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丽江天雨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吉祥天街项目(仟佰汇坊)10幢102铺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和孟林以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云0702财保3号民事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虽和孟林出具丽江市古城区房产管理所关于仟佰汇坊10幢102铺房屋截止2017年6月26日未查出备案记录的情况说明,但在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我院发现被保全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且和孟林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保全申请人和孟林对被申请人丽江天雨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吉祥天街项目(仟佰汇坊)10幢102铺进行诉前保全的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和孟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赵永爱二O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