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骏故意毁坏财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骏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853号罪犯孙骏,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七月八日作出(2013)天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骏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4)天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撤销前判对被告人孙骏的缓刑,以被告人孙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拘役六个月,其中有期徒刑刑期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2月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孙骏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孙骏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入监以来,获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孙骏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骏虽有悔改表现,但其在1999年3月12日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7月8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4年11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罪犯孙骏多次故意犯罪,而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罪,对其不宜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骏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