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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陈秋凤、黄锦忠开设赌场、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凤,黄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3刑初441号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秋凤,女,1955年8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州市晋安区。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币2000元,2013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黄锦忠,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闽清县。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83年12月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因赌博于2009年、2015年被先后处行政拘留十日、行政罚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秋凤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锦忠犯赌博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秋凤提供其开设在本市台江区五一中路某麻将馆供被告人黄锦忠等人进行赌博,并雇佣涉案人员卓某(另案处理)为参赌人员提供茶水、买烟等服务及帮助收取赌场所抽取的渔利,陈秋凤通过该赌场进行抽头渔利,非法获利达人民币900元(币种,下同)。2017年3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黄锦忠在上述麻将馆内坐庄组织林某、陆某、张某等人利用扑克进行“十三水”赌博(每“水”可押注100元至300元不等)时,被人赃俱获。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赌资51750元及赌具扑克牌一副。其中,林某、陆某、张某等人赌资共计20050元已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秋凤、黄锦忠均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另陈秋凤具有累犯的从��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秋凤、黄锦忠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被告人陈秋凤、黄锦忠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秋凤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锦忠犯赌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秋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黄锦忠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暂扣在案的赌资人民币31700元及赌具扑克牌一副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负责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陈秋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进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雯瑶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