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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江支行与金汇食品有限公司、陈俊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执恢12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金汇食品有限公司、陈俊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延中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金汇食品有限公司、陈俊儒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江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金汇食品有限公司、陈俊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延边州政府处理延边亨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问题联合工作办公室作出《关于协调解决延边亨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问题的函》,内容为,将延吉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延吉市参花街,武警部队斜对面,第12号M单元1层102号,建筑面积为805平方米的房屋用于偿还金汇食品有限公司、陈俊儒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江支行的债权债务。至此,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江支行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0)延中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