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帆与被申请人于远祥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帆,于远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特12号申请人:杨帆,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宝清县宝清镇。被申请人:于远祥,男,194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帆与被申请人于远祥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杨帆撤回申请。审判员 宋星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