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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4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53号。法定代表人:夏书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经济开发区广兴路。法定代表人:延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21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广饶支行账号21×××56账户银行存款2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景素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