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执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宣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宣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保186号申请人:重庆宣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107号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927885XQ。法定代表人:吴宣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春,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37250B。法定代表人:郭可。申请人重庆宣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17)渝0152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宣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X银行X支行XX的账号,冻结金额1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X银行X支行X的账号,冻结金额1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傅政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