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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终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慧君、蓝天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慧君,蓝天琪,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浙江德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蓝跃洪,浏阳市云河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丽水市兴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乾通煤炭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慧君,女,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蓝天琪,女,1993年7月16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刘慧君、蓝天琪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月,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紫金路1号。诉讼代表人:潘文奇,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展鹏、吕雨时,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浙江德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港和路3号内的2号办公楼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709478-2。法定代表人:蓝跃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蓝跃洪,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安定路**号*幢*单元***室。原审被告浙江德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蓝跃洪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月,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原审被告:浏阳市云河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高坪乡双江村。法定代表人:蓝跃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丽水市兴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422号1151室。法定代表人:蓝跃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浏阳市云河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丽水市兴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涛,男,1964年7月5日,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审被告:浙江乾通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38号。法定代表人:刘惠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刘慧君、蓝天琪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原审被告浙江德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市兴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乾通煤炭物资有限公司、浏阳市云河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蓝跃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1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刘慧君、蓝天琪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慧君、蓝天琪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慧君、蓝天琪撤回上诉申请。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1民初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二审案件收费70450元,依法减半收取35225元,由刘慧君、蓝天琪承担。审判长 黄 梅审判员 李建宏审判员 金子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