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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行审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北京起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非与执行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北京起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6行审5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七里庄路28号。法定代表人隆重,局长。委托代理人宋贺宁,男,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刘霏,女,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干部。被执行人北京起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槐房西路316号院A一号楼X层X室。法定代表人杨涛。2016年4月15日,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北京起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2016年2月4日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后,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于2016年3月擅自开工建设并已正式投入使用。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于2016年7月4日向北京起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丰环保监察罚字[2016]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60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因北京起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8月10日对该公司加处罚款32300元。2016年8月12日,北京起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罚款60000元,但加处罚款至今未履行。在法定期限内北京起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加处罚款的义务。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丰环保监察罚字[2016]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丰环保监察罚字[2016]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限期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加处罚款的义务。经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催告其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且未履行缴纳加处罚款的义务。现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裁定如下:对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局二○一六年七月四日作出的丰环保监察罚字[2016]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审 判 长  胡 亮人民陪审员  李之仁人民陪审员  李利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