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某石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某石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2383号原告: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职务董事长。被告:临沂某石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某石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98元,减半收取3349元,由原告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明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全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