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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执19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苍南伟思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苍南县六龙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伟思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苍南县六龙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吴连祥,吴绍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19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37221-6。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苍南伟思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钱库镇龙金大道东工业区1号,组织机构代码:56099822-7。法定代表人吴连祥。被执行人苍南县六龙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钱库镇振兴街689号,组织机构代码:74700462-4。法定代表人吴登都。被执行人吴连祥,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吴绍调,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10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苍南伟思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苍南县六龙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吴连祥、吴绍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苍南伟思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苍南县六龙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吴连祥、吴绍调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苍南伟思工艺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900000元及逾期利息;二、被执行人苍南县六龙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吴连祥、吴绍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11704.5元,申请执行费1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苍南县六龙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苍南县六龙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苍南伟思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吴连祥、吴绍调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苍南伟思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吴连祥、吴绍调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苍南伟思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吴连祥、吴绍调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走访笔录、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步群审判员  陈尔德审判员  池长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