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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滕小锋申请执行董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小锋,董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249号申请执行人滕小锋,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董小伟,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执行滕小锋申请执行董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7)豫1723民初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2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舒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