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5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雨蒙与徐稳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雨蒙,徐稳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044号原告:梁雨蒙,男,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过,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稳稳(曾用名徐磊),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雨蒙与被告徐稳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雨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素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