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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程斌与郑维东、田福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斌,郑维东,田福军,郑绪华,朱世恒,朱永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1175号原告:程斌,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恩施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维东,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被告:田福军,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被告:郑绪华,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被告:朱世恒,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苗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被告:朱永友,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苗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告程斌诉被告郑维东、田福军、郑绪华、朱世恒、朱永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程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程斌自愿申请撤回对郑维东、田福军、郑绪华、朱世恒、朱永友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斌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程斌负担。审 判 长  熊国华审 判 员  赵德祥人民陪审员  冉淑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