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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律磊与王玮、王援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律磊,王玮,王援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195号原告:律磊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王玮。被告:王援朝。原告律磊与被告王玮、王援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律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律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律磊负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向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