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律磊与王玮、王援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律磊,王玮,王援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195号原告:律磊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王玮。被告:王援朝。原告律磊与被告王玮、王援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律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律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律磊负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向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