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XX毅起诉澧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723行初22号起诉人XX毅,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湖南省新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澧县光叶楮项目部负责人,住桃源县。2017年7月12日,本院收到XX毅的起诉状,以其与北京国际中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因该公司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致使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XX毅认为,其损失是由澧县人民政府、澧县发展改革局的行政行为造成的,诉请判令上述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涉及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XX毅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谭 成审判员 方 芳审判员 黄广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因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