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洪涛与赵洪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涛,赵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涛。被执行人赵洪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1102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赵洪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洪涛借款、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洪涛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1102民初194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