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102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洪涛与赵洪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涛,赵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涛。被执行人赵洪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1102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赵洪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洪涛借款、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洪涛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1102民初194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