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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杭州湾新区车杰汽车维修厂、宁波杭州湾新区浙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杭州湾新区车杰汽车维修厂,宁波杭州湾新区浙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20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车杰汽车维修厂。住所地:慈溪市庵东镇勤建路***号。经营者:张涛,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骏,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浙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金合路***号。法定代表人:赏胜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赏彩霞,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波杭州湾新区车杰汽车维修厂为与被上诉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浙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民初10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杭州湾新区车杰汽车维修厂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杭州湾新区车杰汽车维修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鲁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