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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杜尚华、刘单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尚华,刘单,刘兵,柳树琴,韩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673号申请执行人杜尚华,女,汉族,1969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黄骅市,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刘单,女,汉族,1990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黄骅市,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刘兵,男,汉族,1993年6月16日出生,住所地黄骅市,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柳树琴,女,汉族,1947年6月9日出生,住所地黄骅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韩之成,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所地青县,联系方式。杜尚华等申请韩之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2民初23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杜尚华、刘单、刘兵、柳树琴于2017-4-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2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书记员  白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