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二平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森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二平,榆林市森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高二平被执行人榆林市森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64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高二平一次偿还支付工程押金3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27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市森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内容。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榆林市森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榆林市森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高二平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榆林市森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一时无法执结,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榆林市森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高二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