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与高玉芬、张小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高玉芬,张小春,鄂尔多斯市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19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杭锦大街。法定代表人:郭庆,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工作人员。被告:高玉芬,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张小春,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法定代表人:倪溥君,董事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与被告高玉芬、张小春、鄂尔多斯市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因被告高玉芬已经将所欠逾期借款本息还清而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负担。审判员 萨 哈 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布日古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