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陈海飞、殷晓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飞,殷晓瑜,俞秀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785号申请执行人:陈海飞,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代理人:邹欣、殷志浩,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殷晓瑜,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俞秀璞,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海飞与被执行人殷晓瑜、俞秀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调查被执行人殷晓瑜、俞秀璞的下落,结果均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查询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殷晓瑜、俞秀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