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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熊建国与李世翠马厚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建国,马厚毅,李世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1304号申请执行人:熊建国,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马厚毅,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李世翠,女,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熊建国与被执行人李世翠,马厚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渝0236民初2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世翠,马厚毅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建国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李世翠在中国邮政存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账户内有存款,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依法采取了划扣措施。2017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马厚毅与申请人熊建国在本院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6执13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鸿雁审判员  姚玉林审判员  何朝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建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