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国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徐玉兴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2153号原告:赵国鹏,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环新路1号。负责人:杜淑云,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徐玉兴,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原告赵国鹏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第三人徐玉兴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国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0元,由赵国鹏负担。审判员 敬向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雁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