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1004束永和与江苏昆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永和,江苏昆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004号原告:束永和,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才,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告:江苏昆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恒龙国际机电五金市场1号楼7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96L08U。原告束永和诉被江苏昆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束永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束永和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束永和撤回对被告江苏昆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束永和负担。审判员 柴敏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婷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