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宁子英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宁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8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903071248F。被执行人宁子英,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宁子英银行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子英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其汽车本院系轮候查封,其名下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宁子英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221376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221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186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 剑代理审判员 祝赣娟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