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宏智与姚希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智,姚希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914号原告李宏智,男,1951年8月11日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天柱县。被告姚希匀,男,1966年3月11日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天柱县。原告李宏智诉被告姚希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原告李宏智于2017年7月19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宏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宏智负担。审 判 员 杨德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夏 宁书 记 员 李才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