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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宏智与姚希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智,姚希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914号原告李宏智,男,1951年8月11日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天柱县。被告姚希匀,男,1966年3月11日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天柱县。原告李宏智诉被告姚希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原告李宏智于2017年7月19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宏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宏智负担。审 判 员 杨德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夏 宁书 记 员 李才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