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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执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4

案件名称

汤红与郭玲玉、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红,郭玲玉,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1683号申请执行人:汤红被执行人:郭玲玉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汤红与被执行人郭玲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郭玲玉已被本院冻结的银行存款23558元,由法院直接划拨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款在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从2018年开始,每年的6月30日、12月31日前均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直至履行义务1458938元、执行费16989元,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如被执行人违约则另行承担违约金10000元,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未能按该和解协议履行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1民初809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蔚彤审判员  束文辉审判员  沙军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