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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执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某某银行与被申请人周某某、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周某某,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2执保195-2号申请人某某银行。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周某某。被申请人尹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某银行与被申请人周某某、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周某某、尹某某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周某某、尹某某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廖志辉代理审判员  王 婷人民陪审员  廖志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 斌打印责任人:贺斌 校对责任人:廖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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