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8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岳金生与赵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金生,赵海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8797号原告:岳金生,男,1958年3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峰,赤峰市松山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海刚,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祥,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岳金生与被告赵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赵海刚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金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海刚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金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份被告赵海刚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因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赵海刚于2015年1月5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赵海刚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欠据一枚,证明原、被告间借贷关系。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告赵海刚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该证据客观、真实,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份被告赵海刚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因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赵海刚于2015年1月5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赵海刚向原告岳金生借款4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原告提交的欠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原告岳金生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海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岳金生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赵海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吴学刚审判员王亮人民陪审员赵文君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孙丽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