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雪雷盗窃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67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雪雷,男,1988年3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昆山市。2007年10月18日、2014年12月3日均因盗窃被昆山市公安局分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九日;2010年10月4日因盗窃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2012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被���押),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雪雷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雪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2017年2月7日,被告人张雪雷谎称被害人陈良豪停放在昆山市绣东新村35幢北侧的苏E×××××众泰汽车为自己所有,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将该车偷卖给周某1(另案处理),后周某1至昆山市绣东新村35幢北侧停车位,将该辆汽车用拖车拖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张雪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事实。二、诈骗。2017年1月至2月,被告人张雪雷在谎称自己是绣东新村XX幢XXX室所有人情况下,发布虚假租房信息,冒充张明的名义以租房付房租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1、姚某人民币5200元、1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雪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00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雪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20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雪雷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张雪雷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雪雷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雪雷对被指控的盗窃、诈骗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盗窃。2017年2月7日,被告人张雪雷谎称被害人陈良豪停放在昆山市绣东新村35幢北侧的苏E×××××众泰汽车为自己所有,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周某1(另案处理),后周某1至昆山市绣东新村35幢北侧停车位,将该辆汽车用拖车拖走。经鉴定,上述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张雪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犯罪事实。另查明,被盗车辆已由公安机关从收赃人周某1处扣押后发还被害人陈某。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张雪雷苹果牌A1258型手机1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雪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周某1、李某1、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手机通话记录,被盗车辆(照片),发还清单,被盗车辆登记信��,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及研判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诈骗。2017年1月至2月,被告人张雪雷冒名张明,以昆山市玉山镇绣东新村XX幢XXX室房屋所有人的名义发布虚假租房广告信息,分别骗取被害人张某1(张某2)、姚某房屋租金人民币5200元、10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雪雷分别退赔被害人张某1、姚某人民币5200元、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雪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2、张某1、姚某的陈述,证人郝某、李某2、周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涉案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微信转账记录,张明身份信息查询,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另有被告人张雪雷的身份信息查询情况,证明被告人张雪雷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雪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雪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人民币6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雪雷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张雪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雪雷归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雪雷能当庭供认诈骗犯罪事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雪雷犯盗窃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综上,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雪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张雪雷销赃款人民币七百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张雪雷的苹果牌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张雪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海港人民陪审员 吴伟萍人民陪审员 吴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雨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