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辖终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莱州丰源肥业有限公司、聂菡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莱州丰源肥业有限公司,聂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辖终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丰源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郭家店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秉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菡,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蓬莱市,现住莱阳市。上诉人莱州丰源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聂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2民初5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莱州丰源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莱州丰源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莱州丰源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承凤审判员 高延峰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清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