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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51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小区,居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性,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局,居民。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额7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38992.47元),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工资进行了冻结,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法定的执限内执行不能。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随时立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22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宝义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朝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