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郭服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郭服平,梁玉兰,梁应涛,刘运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被执行人:郭服平、梁玉兰、梁应涛、刘运启。本院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与郭服平、梁玉兰、梁应涛、刘运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艳丽审判员 韩贵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