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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葛明军与金泽文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明军,金泽文,郑碧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791号申请人:葛明军,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金泽文,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郑碧飞,女,1976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葛明军与金泽文、郑碧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留、冻结二被申请人金泽文和郑碧飞30万元款项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知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立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