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执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曙光、王根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曙光,王根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执字第147-6号申请执行人王曙光,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王根双,男,汉族,住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东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根双银行存款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卫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逯俊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