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傅宝琪与扬州国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815号原告:傅宝琪,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仪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慧,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有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国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月塘镇谢集工业集中区***号。法定代表人:单秋胜,总经理。原告傅宝琪与被告扬州国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宝琪撤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计92元,由原告傅宝琪负担。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