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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与李艺芳、禤智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李艺芳,禤智仲,戚业彩,禤文盛,广州市飙德汽车零部件贸易有限公司,禤文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5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梅花园28号梅花园商业广场首层115号、二层252号商铺。负责人:陈力生,行长。被执行人李艺芳,女,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新县。被执行人禤智仲,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新县。被执行人戚业彩,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新县。被执行人禤文盛,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新县。被执行人广州市飙德汽车零部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凰岗村凤鸣大道自编8号广州海晟明物流中心D栋118号。法定代表人:李艺芳。被执行人禤文宇,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艺芳、禤智仲、戚业彩、禤文盛、广州市飙德汽车零部件贸易有限公司、禤文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3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李艺芳、禤智仲共同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01855.8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至2016年4月18日前的利息、罚息按照《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付;2016年4月18日起,利息及罚息的总额以尚欠借款101855.84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借款利率加收30%罚息)计算确定,并付至上述借款清偿之日止)。二、戚业彩、禤文盛、禤文宇、广州市飙德汽车零部件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李艺芳应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可向李艺芳追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6239元、执行费194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艺芳、禤智仲、戚业彩、禤文盛、禤文宇、广州市飙德汽车零部件贸易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艺芳、禤智仲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永恒2号304房的房屋(查封档案)及查封了被执行人禤智仲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汽车一辆(查封档案),另查被执行人戚业彩、禤文盛、禤文宇、广州市飙德汽车零部件贸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李艺芳、禤智仲、戚业彩、禤文盛、禤文宇户籍地均在广东省×××市××县,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委托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该院于2017年3月15日将调查结果复函至本院,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对被执行人李艺芳、禤智仲的房屋、车辆予以查封,上述车辆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理,上述房屋本案属轮候查封而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向首封房屋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15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家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