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孝江与文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江,文庆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2365号原告:王孝江,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文庆国,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江与被告文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孝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孝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卫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