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5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郑鸿锐与中山市长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鸿锐,中山市长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5885号原告:郑鸿锐,男,199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中山市长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25号安居园安富阁2层商铺2号2卡,营业执照442000000999866。法定代表人:刘长征。原告郑鸿锐与被告中山市长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谱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鸿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谱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鸿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长谱公司向原告郑鸿锐支付2016年7月3日至2016年8月3日工资余款1500元;2.判令长谱公司向原告郑鸿锐赔付因维权产��的交通费、误工费及长期拖欠工资拒不偿还的违约金等共计500元。诉讼中,原告郑鸿锐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1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6月求助于原告在校实习指导老师刘洋称需寻找实习生三名,后被告聘请原告为其公司员工,主要负责公司的LED灯饰检测与维修工作,被告向原告承诺每月支付工资3000元。但从2016年10月27日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工资余款1500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该工资。无奈之下,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余款1500元。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中劳人仲不字[2017]4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服中劳人仲不字[2017]492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结果,特起诉至法院。原告郑鸿锐对其主张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3.原告与被告主要通讯短信内容;4.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实习鉴定表;5.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考评表。被告长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质证、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郑鸿锐、叶德靖、方健城原系中山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因长谱公司需招人,经中山职业技术学院的老师推荐,郑鸿锐、叶德靖、方健城前往长谱公司实习。长谱公司口头承诺每人每月3000元,合计9000元。2016年7月3日至同年8月3日,郑鸿锐、叶德靖、方健城在长谱公司工作。长谱公司先后向郑鸿锐、叶德靖、方健城支付劳务报酬1000元、1000元、3500元,合计5500元。但是自2016年10月26日起,长谱公司未支付剩余的报酬3500元(9000元-5500元),郑鸿锐、叶德靖、方健城多次电话联系长谱公司法定代表人,也通过学校联系,但是长谱公司仍未支付剩余的报酬。2017年3月28日,郑鸿锐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3月29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劳人仲不字[2017]492号),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郑鸿锐不服前述通知书,遂于2017年4月6日起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郑鸿锐提供的《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实习鉴定表》、《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考评表》显示,2016年7月3日至同年8月3日在长谱公司实习,从事LED电路板生产、加工。长谱公司在前述两张表上加盖公章。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郑鸿锐主张长谱公司拖欠其劳务报酬,并提供通讯短信内容、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实习鉴定表、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考评表等证据予以佐证,前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其主张。故本院认定长谱公司拖欠郑鸿锐劳务报酬1500元的事实,判令长谱公司向郑鸿锐支付劳务报酬1500元。关于郑鸿锐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违约金,郑鸿锐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长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鸿锐支付劳务报酬1500元;二、驳回原告郑鸿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郑鸿锐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长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山市长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郑鸿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逵审 判 员 陈春华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叶丽敏孙永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