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02执恢5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邹家生与陆修兴、连云港市裕源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家生,陆修兴,连云港市裕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恢5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邹家生,男,汉族,1965年9月10日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陆修兴,男,汉族,1960年9月5日生,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裕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纬八路以北。法定代表人:陆修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家生与被执行人陆修兴、连云港市裕源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邹家生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上述事实,有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京民初字第16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平审 判 员  于 文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