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03民初4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本洲与俞心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本洲,俞心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4395号原告:林本洲,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俞心耳,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林本洲与被告俞心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林本洲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本洲以俞心耳已经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本洲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林本洲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