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2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22执270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云2822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0,000.0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133.00元、执行费2,150.00元,合计154,283.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7月6日���将押金150,0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2,133.00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勐海县人民法院(2016)云2822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仔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梅 来源:百度搜索“”